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0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04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學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725號、100年度執字第26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學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學明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判決書2份、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銘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梅君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