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0年度豐交簡字第15號刑事判決

台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豐交簡字第一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一
六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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