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6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697號聲請人 徐双蔭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亞太固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0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書記官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