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531號原告 張繼輝 被告 劉榮盛
劉晃美 劉明仁 劉秀晃 劉秀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10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收文資料查詢證明各1份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政佑
法官陳月雯法官蘇珈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書記官陳火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