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附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台附字第2號上訴人 陳台華 被上訴人 姜羽凡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偽造文書請求損害賠償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上字第5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
帶民事訴訟之訴者,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2項規定甚明。上揭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
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經原審維持第一審諭知被上訴人姜羽
凡無罪之判決,因而對於上訴人陳台華所提之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亦維持第一審駁回上訴人之訴及其假執行聲請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而檢察官對於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從而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95條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徐昌錦
法官林恆吉法官林海祥法官張永宏法官江翠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淑丰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