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576號原告 阮夢翠 訴訟代理人 楊益松 律師被告 戴有為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書記官王薇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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