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32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齊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101年度毒偵字第2641號、第26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齊偉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民國101年6月12日上午10時3分許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嗣於101年6月12日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室通知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陽性反應,始知上情。再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1年8月21日上午8時58分許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嗣於101年8月21日為同署觀護人室通知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可待因、嗎啡、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因認被告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業於104年12月17日死亡,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105年3月21日中市警三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胡芷瑜
法官江彥儀法官陳忠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唐振鐙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