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7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77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范余瑛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信用卡契約、帳務明細。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7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77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范余瑛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信用卡契約、帳務明細。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