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司家親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家親聲字第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於聲請書狀具狀人欄簽名,應提出聲請人於具狀人欄簽名之聲請書狀(可到院於原聲請書狀簽名,以代補正)。
(二)聲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 陳明 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有何與未成年子女利益相反之情事,而需為未成年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具體事實。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官陳姿利(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575)洽詢。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易新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