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債務人 馮家宜 送達代收人 李勝利 管理人 吳政遇 律師債權人 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送達代收人 蘇皇娟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送達代收人 王文宏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蔡政宏 債權人 澳盛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訴訟代理人 李軼倫 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送達代收人 曾朝慶 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送達代收人 陳世雄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送達代收人 羅苙家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送達代收人 許哲鐘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李筱荷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送達代收人 廖克修 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理人曹(耒易)峸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依附表所示內容進行。
理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103年度消債清字第24號裁定附卷可稽。
經查,債務人可用以清償債務之財產為保單解約金新臺幣(下同)共計553,762元,已解解交至本院,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4年4月28日國壽字第104042991號函、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4年9月2日(104)南壽保單字第C1417號函、105年執案字第1473號收據、105年執案字第1145號、105年執案字第1144號收據等在卷足參。是而應由本院依職權將前開清算財團財產共計553,762元分配予各債權人。
三、綜上,本院審酌債務人之財產狀況及債權債務關係尚屬單純,爰依前開規定,不召集債權人會議,並以書面通知各債權人後,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書記官楊宗倫附件:
┌───┬───────────┬────────┐│編號│清算財團財產│處分方式│├───┼───────────┼────────┤│一│南山人壽保單解約金│由本院逕予分配│││新臺幣68,664元││├───┼───────────┼────────┤│二│國泰人壽保單解約金│由本院逕予分配│││新臺幣485,09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