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7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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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2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272號聲請人楓葉精密創意工作室即 呂明德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9年6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書記官王敏芳┌─────────────────────────────────────┐│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27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林慶輝 │華南銀行南│108年4月30日│187,524元│PD0000000│││││永和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