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778號原告 劉進興 即源興工程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之起訴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719,0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書記官許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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