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52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志峰上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執聲付字第6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志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志峰前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5年10月14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09449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7年2月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翌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善應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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