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91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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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9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791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蔡惠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肆仟伍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叁仟陸佰叁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一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一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叁仟肆佰零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叁佰玖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零四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九九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萬伍仟叁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柒佰玖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零四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