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883號原告 石宏裕 訴訟代理人 蔡文燦 律師被告 廖寶華
周清吉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佰貳拾陸萬壹仟玖佰捌拾元【計算式:(7.9平方公尺×104年土地公告現值353,000元)+(2.32平方公尺×104年土地公告現值204,000元)=3,261,9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叁仟叁佰柒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若美
法官吳幸娥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書記官尤朝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