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字第90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坤翰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緝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坤翰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徐右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書記官周素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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