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審交附民字第7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56號原告 江鎧杰 被告 林家祥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審交易字第105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林家祥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因告訴人即原告江鎧杰具狀撤回告訴,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審交易字第1056號刑事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龔書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孝貞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