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91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孟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潘慧玲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10年9月23日具狀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並未載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所規定之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與法未合,本院亦無從據以核定上訴裁判費。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書記官郭倢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