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家非調字第1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非調字第1119號聲請人 李昀峰 法定代理人 洪碧玉 相對人 李思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標準徵收費用;又此項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規定甚明。上開規定並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屬家事非訟事件,依前揭說明,應徵收聲請費2,000元,惟聲請人僅繳納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6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
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9月22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足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繳,復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參,揆諸前揭法文,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妃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書記官林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