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743號上訴人 魏文樹 上訴人 魏火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魏吉松 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6年10月18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743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7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34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書記官陳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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