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756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佳娟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及 張峻豪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印鑑證明。(須注意所提出之印鑑章應與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之姓名相符;又如能敍明有不可歸責於己之合理事由,如因罹有重大疾病,致無法取得印鑑證明者,得以本人親自簽名蓋章並檢附個人雙證件影本及診斷證明等相關文件代之。)
二、本件聲請狀及債權債務協議書記載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然聲請人107年8月6日之陳報狀請求金額變更為
5萬元,請確認何者係正確之請求金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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