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021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劉永隆
張岑維 被告日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吳智豪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日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吳智豪發支付命令(民國106年度司促字第2334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3153萬895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萬955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8萬90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得利正本係照原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書記官賴榮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