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0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05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雲俊民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7年度毒偵字第
23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2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壹包(含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壹玖玖零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論屬於犯人與否,均得沒收,且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另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著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雲俊民於民國96年6月4日上午某時,在臺北縣汐止市○○街某加油站之廁所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於當日下午1時,在桃園縣○○鄉○○道高速公路南向72公里處遭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990公克,聲請書誤載為0.0109公克,應予更正),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111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7年1月4日以96年度毒偵字第1681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查獲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送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中心96年8月13日安鑑字第0960001299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因屬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雲俊民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7年1月4日以96年度毒偵字第1681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有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足憑。扣案之顆粒1包(驗餘淨重0.1990公克),經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該中心96年8月13日安鑑字第0960001299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3059號卷第40頁),係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持有,為違禁物無誤,是聲請人之聲請經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宮瑩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