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6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269號聲請人 廖正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7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8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書記官蕭宛琴┌──────────────────────────────────────────────────────┐│附表:101年度除字第26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林澎擧 │新竹第一信用合作│101年5月22日│69,784元│KA0000000│││││社城中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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