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6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6168號債權人銀座雙星大廈B棟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高卉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賴宏昌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㈡請提出債務人「賴宏昌」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
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