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6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6167號債權人 林筱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易 澂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為何,並提出債務人 李易澂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提出相關工程契約書影本。
㈢提出Line截圖為李易澂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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