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7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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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78號反訴原告興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又新 訴訟代理人 楊大德 律師
林佩瑩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群瑞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81萬2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3萬41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炫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書記官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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