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9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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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965號原告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曾聲請對被告 鄭燥琴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柒萬捌仟玖佰柒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仟貳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柒佰捌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書記官呂聖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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