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623號聲請人 黃培煌 上列聲請人黃培煌因與相對人 葉家良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黃培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是否請求利息,如是,請一併敘明利息起算日為何年何月何日?
二、請提出相對人葉家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