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167號原告 賴佳享 被告 賴秋桂 上列被告因民國102年度訴字第877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李淑惠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書記官陳永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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