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87年度裁字第40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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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7年裁字第40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虛報進口貨物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七年度裁字第四○六號
聲請人偉萌有限公司代表人甲○○右聲請人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七三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行政訴訟之當事人,對於本院之裁定,聲請再審,經裁定駁回後,不得復以同一原因事實,又對駁回再審聲請之裁定,更行聲請再審,本院四十六年裁字第四十一號著有判例。本件聲請人前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二二七號判決駁回後,聲請人先後多次提起再審之訴,均經本院以其顯無理由或不合法定再審要件,分別裁判駁回。茲聲請人復對本院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七三號裁定(以下稱原裁定)聲請再審,核其狀述理由無非謂︰聲請人係以海關實務所採行之制度,與關稅法相關規定,而認為鈞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二四三九號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再審事由,原裁定故意忽略云云。惟查上開事由,業經聲請人於前茲各次訴訟程序中提出主張,而為本院所不採,茲聲請人復以同一原因事實對於本院最近一次之裁定,聲請再審,揆諸首揭判例意旨,難謂合法。仍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十日
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評事 葉振權
評事 高秀真 評事 沈水元 評事 林清祥 評事 劉鑫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張惠美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