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02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027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松隆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達朗 代理人 王瀞珮 律師相對人即債務人金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朝福 相對人即債務人陳朝福
一、債務人金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陳朝福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前二項債務人如任一債務人已為清償,其他債務人於其清償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宋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