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9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依原告提出之返還標的物之97年度房屋稅繳款書所載
,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10,1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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