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9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依原告提出之返還標的物之97年度房屋稅繳款書所載
,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10,1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