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小字第639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謝味玲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小字第6392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12月31日下午2時58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98年1月5日下午
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子文
  書 記 官 徐麗紅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零壹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
玖仟玖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
五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九十四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徐麗紅
法官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徐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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