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9號
原 告 壬○○
己○○
樓之2
甲○○
丁○○
丙○○
辛○○
癸○○
乙○○
庚○○
戊○○
上列原告與被告明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明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
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7,7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