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9號
原   告 壬○○
      己○○
            樓之2
      甲○○
      丁○○
      丙○○
      辛○○
      癸○○
      乙○○
      庚○○
      戊○○
上列原告與被告明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明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
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7,7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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