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裁定 97年度港秩易字第72號
聲請機關 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
被處罰人 甲○○○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聲請機關於中華民
國97年4月22日以雲警港秩字第0970004673號處分書裁處罰鍰,
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易處拘留叁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79條第1項第2款之妨害安寧秩序行為案件,經聲請機關裁
處罰鍰新台幣(下同)3,000元確定。惟被處罰人逾期不繳
納罰鍰,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
拘留等語,並提出處分書、送達證書、調查筆錄、現場照片
2幀及勸導單等為證。
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以900元折算
1日之比例,易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
。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北港簡易庭法 官冷明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松坤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