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交簡上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交簡上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簡上字第11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昌明選任辯護人胡高誠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67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鄭昌明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呈
法官楊書琴法官姚億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書記官劉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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