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交字第16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交字第161號原告 莊輝山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5年3月9日第一審行政訴訟判決(104年度交字第161號)不服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
1項第2款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上訴,應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致有程式上欠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書記官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