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5362號債權人 林冠良 債務人 江富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0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5%計算112年度司促字第005362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95年9月1日300,000元95年9月11日YC000000000295年7月30日300,000元95年7月31日AA0000000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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