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407號原告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泰克 訴訟代理人 蔡耀瑩
彭國瑋 李永堃 被告 曹鈞凱
干朝政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111年度訴字第69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認有再行調查審理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胡佩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書記官蔡忻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