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92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9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924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文亮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41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周文亮犯妨害公務執行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認定被告周文亮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又被告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科與刑之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被告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又按「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不生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問題。惟其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須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修正之。於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依本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業於10
8年2月22日公布釋字第775號解釋。故被告客觀上已該當刑法第47條第1項所定之累犯要件,然是否應依該規定加重其刑,仍應具體審酌個案情節決定。經查,被告所犯本件係妨害公務案件,與前案非屬同類型之案件,是本院審酌被告執行完畢之前案與本案罪名、犯罪情節均不同,難認具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爰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附此敘明。
三、爰審酌被告於監所管理員 王裕巽 依法執行職務時,竟對其施以強暴行為,致其受有傷害,顯然蔑視國家公權力,影響國家公務之執行,對公務員值勤威信及人身安全造成相當危害,殊值非難,復參酌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前科紀錄(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後態度、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盈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簡易庭法官潘正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書記官林祥玉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135條第1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4169號被告周文亮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文亮前於民國10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5年度簡字第91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於10
6年2月1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出監。詎猶不知悔改,於10
9年3月19日16時15分許,在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諮商輔導室內,明知王裕巽為該獄所之主任管理員,因認王裕巽未處理其所提出之疑問,竟於結束生活輔導之際,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持椅子砸向主任管理員王裕巽,致王裕巽受有右手拇指挫傷之傷勢(周文亮涉嫌傷害罪嫌,未據告訴)。
二、案經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周文亮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王裕巽於偵查中之具結證述相符,並有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受刑人獎懲報告表1份、收容人陳述書2份、大眾中醫診所診斷證明書1份、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光碟1片附卷可稽,足證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從而,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罪嫌。被告曾受有前揭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則其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檢察官陳盈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書記官李暉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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