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小字第114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小字第1140號
原   告  鄭靖邦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霜坪 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1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3日內補繳。另本件起訴狀未據原告簽
名或蓋章,請一併於收受本裁定3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裁判
費或未補正簽名或蓋章,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舒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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