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二二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洪瑞月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三年度執聲沒字第一三六號、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一○○二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洪瑞月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法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十萬元,由具保人洪瑞月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以該被告逃匿,致未能執行判處之徒刑,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證,被告逃匿之事實有送達證書四紙,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回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因對被告傳拘無獲未能代執行」之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投檢榮正字第○○二九三號函一份、司法警察執行拘提被告未遇之報告書二份附卷可稽,於法尚無不合,自應裁定沒入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李秋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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