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抗字第107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抗字第10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抗字第1070號抗告人 吳進堂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李月美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22號裁定提起抗告(誤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參照),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伍日內,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即裁定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抗告必備之程式。又抗告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於民國111年7月20日所為111年度訴字第1022號裁定提起抗告,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爰依前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以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女
法官朱漢寶法官范明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書記官余姿慧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