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勞聲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勞聲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聲字第42號抗告人 姜榮昇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匯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本院111年度勞聲字第42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6月23日駁回其訴訟救助聲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爰依前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以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陳慧萍
法官沈佳宜法官戴嘉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書記官莊昭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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