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5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嘉榮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嘉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嘉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下稱雲林地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年7月、2年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1年6月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劉嘉榮前於96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3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下稱第①案),又於同年間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46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7月確定(下稱第②案),上揭第①、②案再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333號裁定分別減其宣告刑2分之1確定;復於同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投刑簡字第1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下稱第③案),並經本院以97年度審聲減字第3號減其宣告刑2分之1確定,及於96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4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又15日、7月確定(下稱第④案),上述第①至④案繼經本院以97年度審聲字第26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又於96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先後以96年度易字第60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確定、以97年度易字第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再經本院以97年度審聲字第27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及於96年、97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分別經雲林地院以97年度易緝字第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2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8月確定,並經雲林地院以99年度聲字第56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97年3月21日入監接續執行上揭全部案件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6月1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07730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1年6月1日法授矯字第10101107731號函檢附之該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賢慧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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