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字第18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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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87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廖鴻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戴宏彬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1月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書記官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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