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字第18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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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87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廖鴻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戴宏彬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1月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書記官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