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小字第24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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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243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筠

上列當事人請求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書記官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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