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小字第24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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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243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筠
上列當事人請求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書記官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