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職災補償金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21號原告 潘政廷 被告 鄭進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給付職災補償金等事件,應繳納裁判費為新台幣(下同)25,750元,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6年5月
9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林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書記官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