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審交訴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交訴字第11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萬居選任辯護人陳怡融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47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鍾佩真
法官陳芸葶法官許嘉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書記官凌浚兼